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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明鸥与被执行人徐光思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明鸥,徐光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何明鸥,男,1980年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南省桂东县。被执行人徐光思,男,1973年出生,汉族,经商,住梁河县。本院在执行原告何明鸥与被告徐光思(2013)梁民二初字第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12万元,完全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徐光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梁执字第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执行员 丁 亚执行员 李强清执行员 莫玉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玉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