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文峰与莱芜市伟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峰,莱芜市伟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峰。被执行人莱芜市伟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法定代表人:吴修伟,该×××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文峰与被执行人莱芜市伟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峰与被执行人莱芜市伟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钢民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钢民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研雷审 判 员 张恒贵代理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