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大鹏与山东中新房集成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鹏,山东中新房集成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刘大鹏,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中新房集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济南出口加工区8号厂房办公区。法定代表人颜章根,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大鹏与被执行人山东中新房集成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4745.98元,及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山东中新房集成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钊审 判 员 崔 红代理审判员 台春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