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何莹莹、何西燕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何莹莹,何西燕,何松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365号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建国。委托代理人刘冰、丁海侠(特别授权),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莹莹,学生。被告何西燕(系被告何莹莹之父)。被告何松梅。委托代理人李红光、杨冰坦(实习),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何莹莹、何西燕、何松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朕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莹莹、何西燕、何松梅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何莹莹、何西燕、何松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蒋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