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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何莹莹、何西燕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何莹莹,何西燕,何松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365号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建国。委托代理人刘冰、丁海侠(特别授权),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莹莹,学生。被告何西燕(系被告何莹莹之父)。被告何松梅。委托代理人李红光、杨冰坦(实习),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何莹莹、何西燕、何松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朕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莹莹、何西燕、何松梅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何莹莹、何西燕、何松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蒋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