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9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县支行与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县支行,张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4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县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新华街房管所东。负责人李聪明。委托代理人任超,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县支行诉被告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县支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全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侯志星审 判 员 闫国有代理审判员 李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倩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