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5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任敬东与崔海树、杨晓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敬东,崔海树,杨晓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96-1号原告:任敬东,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朱传云,女,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系原告妻子。被告:崔海树,男,1952年9月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杨晓霞,女,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敬东诉被告崔海树、杨晓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敬东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任敬东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敬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任敬东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任敬东负担。审 判 长 谢 明代理审判员 李 春人民陪审员 刘登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志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