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士杰诉秦海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杰,秦海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民初510号原告李士杰,女,1970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秦海河,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委托代理人刘冶,泰来县大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士杰与被告秦海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振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士杰,被告秦海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士杰起诉称,1994年12月2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生长女秦万玲,1995年10月2日出生,现在外打工,长子秦XX,2004年2月29日出生,现在大兴小学五年级读书。婚前因二人居住地相距较远,互相不了解,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近四、五年来,被告无端怀疑原告,导致原、被告经常吵架,被告动手打过原告。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秦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5000元。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存款和债权。有共同债务8万元。被告秦海河答辩称,1、原告所述婚前没有感情与事实不符。一是原、被告相识时,被告母亲已经去世,相识后被告便来到被告家,不但原、被告相处很好,且原告与被告母亲及家人都相处很好。由于原告没有母亲,被告对原告特别好。被告母亲共有三个儿媳,唯独对原告格外照顾,格外好。二是婚前因为原、被处出感情后,才登记结婚的。三是因为夫妻感情好,才生育了两名子女,家庭很美满。2、原告称夫妻感情破裂与事实不符。一是原、被告没有经常吵架,被告也没有打过原告。二是原告对被告父母很孝顺,被告父亲瘫痪多年,都是原告和被告母亲一同侍候,被告很感激原告。3、原告说被告无端怀疑原告与事实不符。因为原告玩手机,上网聊天,被告怕原告上当受骗,制止过原告,并不是猜疑。4、为了子女能健康成长,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一是长女秦万玲已22岁,在外打工,马上面临结婚成家,若原、被告离婚,对孩子的婚姻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二是长子秦XX刚读小学五年级,如果父母离婚,孩子的学习会受到影响,甚至影响孩子一辈子的前途。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肯请法院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婚生长子由谁抚养有利于其成长;3、夫妻共同承包土地面积是多少;4、共同债务有多少。原告李士杰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结婚证2册,证明原、被告于1994年12月20日,在泰来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证据2、前官地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及长女秦万玲共同承包土地41.1亩。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2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为相关部门所出具,且被告不持异议,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另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通过举证、质证,经及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结合庭审笔录,可认定本案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4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秦万玲,1995年10月2日出生,现在外打工,长子秦XX,2004年2月29日出生,现在大兴小学五年级读书。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且原告与被告母亲婆媳关系较好。原、被告曾共同赡养被告父母,尤其是在被告父亲瘫痪期间,原告更是尽到了做儿媳的义务,受到被告母亲的偏爱。近年来,原、被告共同在外打工,由被告母亲帮助原、被告管护长子秦海河。近年来,由于原告经常玩手机,或上网,引起被告不满,原、被告对此有意见分歧,原告对被告的约束不满,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无端怀疑原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秦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5000元。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且育有一双儿女,为了家庭和子女,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存款和债权。共同债务有:欠大兴信用社33000元、欠陈彦文12000元、欠付静12000元、欠来振龙6000元、欠陈月1982元、欠安宝杰18000元、欠安宝杰学生住宿费1080元、欠范长军4800元、欠保险公司贷款9160元、欠张文25000元。原、被告与长女秦万玲在前官地村有共同承包土地41.1亩。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双儿女,长女已长大成人,长子仍在校读书。说明在以往的二十多年的共同生活当中,原、被告把生儿育女做为家庭生活的主要任务,彼此珍视生活,珍爱家庭,悉心照料一双儿女。尤其是原、被告曾共同照顾瘫痪的老人,受到亲人们的赞誉。事实证明,原、被告的家庭曾是和谐、幸福、美满的家庭。庭审中,被告年迈的母亲亲自到法庭来劝原告不要离婚,并批评了被告,原告也承认被告母亲与自己关系很好。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处理家庭矛盾方面,彼此都存在过错,遇事不能换位思考,相互缺乏信任、理解和包容。夫妻间吵架是难免的,但只要彼此多关心、多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即有和好希望。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和睦幸福,本院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原、被告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应当给原、被告修补家庭创伤的机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承办人意见:不准予原告李士杰与被告秦海河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士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振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佳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