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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湖州市石淙金旺机械厂与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市石淙金旺机械厂,盛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2915号原告湖州市石淙金旺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石淙镇镇西村。负责人严金土,厂长。委托代理人闻焰锋,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学飞,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市石淙金旺机械厂与被告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市石淙金旺机械厂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发现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州市石淙金旺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3元,由原告湖州市石淙金旺机械厂负担。审判员  吴一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