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闫某与沧州聚缘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沧州聚缘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601号原告闫某。被告沧州聚缘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巨智,系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582425497A。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马厂镇经济技术开发区荆花道晨光路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沧州聚缘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国徽代理审判员 侯振强人民陪审员 孙月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