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669-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54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指南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指南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669-725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继军。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上海指南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静。被告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委托代理人刘莹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纵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指南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一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上海指南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指南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系列案受理费各案各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审判长 黄娟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远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