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月成、王传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赵月成,王传立,赵会彬,赵自成,靳中豪,张银安,潘彩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保23-1号申请人: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赵月成,男,农民,;河南省滑县。被申请人;王传立,男,农民,;山东省闫楼。被申请人;赵会彬,男,农民,;河南省滑县。被申请人;赵自成,男,农民,;河南省滑县。被申请人;靳中豪,男,农民,;河南省滑县。被申请人;张银安,男,农民,;河南省滑县。被申请人;潘彩银,男,农民,;河南省滑县。申请人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月成、王传立、赵会彬、赵自成、靳中豪、张银安、潘彩银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6)鲁1521民初3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执行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月成在中国农业银行62×××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45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德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