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7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雪群与吴江市华虹织造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吴江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721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江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吴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170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江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26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被申请人吴江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0000元,其中20000元于2015年11月27日前支付,余款40000元在2015年12月15日前付清。被申请人逾期未付的,申请人有权按80000元的标准向被申请人追偿。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某某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执行费3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不交付医疗费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并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被本院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该案正在复议审查中。上述事实,有(2016)苏0509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相关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仍有依法重新申请执行的权利,从而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1708号仲裁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