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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242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胜华。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 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