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赖忠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强,赖忠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强,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赖忠年,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陈国强与被执行人赖忠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国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赖忠年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000元,诉讼费118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文龙审判员 王泽明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林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