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秋云与姬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云,姬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2122号原告:王秋云,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姬于强,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云诉被告姬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云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瑞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