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5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秋云与姬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云,姬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2122号原告:王秋云,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姬于强,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云诉被告姬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云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瑞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