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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叶海斌与包成钦、林朝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海斌,包成钦,林朝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565号原告:叶海斌,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告:包成钦,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告:林朝梁,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海斌与被告包成钦、林朝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包成钦、林朝梁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海斌撤回对被告包成钦、林朝梁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勇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