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叶海斌与包成钦、林朝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海斌,包成钦,林朝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565号原告:叶海斌,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告:包成钦,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告:林朝梁,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海斌与被告包成钦、林朝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包成钦、林朝梁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海斌撤回对被告包成钦、林朝梁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勇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