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7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淄博冠瑞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冠瑞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710-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冠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131号。法定代表人刘韩,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703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冠瑞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淄商终字第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淄商终字第246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