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4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汉川市百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荣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唐德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川市百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荣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唐德华,唐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4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汉川市百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川市。法定代表人候福来,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荣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法定代表人唐德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德华。被执行人唐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4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荣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唐德华、唐苏应于2016年2月7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汉川市百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和相应利息,2016年3月20日前还借款本金款1000000元和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荣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唐德华、唐苏在有关单位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留、提取其等额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克辉审判员 胡振华审判员 蒋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德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