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5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湖南合望达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省英格索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罗自保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合望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英格索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罗自保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591号之一原告湖南合望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鄱阳村友信机电商场2栋303号。法定代表人彭泽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迪明,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文财,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英格索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蓝天村。法定代表人罗自保,总经理。被告罗自保。本院在审理湖南合望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英格索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罗自保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合望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湖南省英格索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罗自保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湖南合望达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合望达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省英格索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罗自保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皮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