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邱某与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4民初1060号原告邱某。被告封某。原告邱某诉被告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晓担任记录。原告邱某,被告封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4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湖南省安化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吵架,近两年未生活在一起,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封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与原告三十年夫妻,是自由恋爱,三十年的夫妻关系不容易,被告还是很愿意与原告在一起的,原、被告的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告邱某与被告封某于1982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经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在益阳市安化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婚后共同生育两子,现均已成家。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缺乏沟通、交流,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邱某与被告封某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并生育两子,建立了较为稳固的家庭,后因缺乏沟通、交流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符合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能够互谅互让,珍惜三十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信双方只要多加强沟通、交流,就能够建设和谐美满的幸福家庭。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邱某诉与被告封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