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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8民初530号原告:王某甲,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城东路***号,现住意大利共和国戈里齐亚省蒙法尔科市玛特奥迪大街**号(VIAMATTEOTINO24MONFARCONEGOITALIA),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6********。委托代理人:吴汉武,经商。被告:钟某,务工,具体地址不详。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某甲诉称: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女儿王某乙。2011年3月,原告出境至意大利务工。2013年8月,被告亦出境至苏里南务工后,双方失去联系。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女儿王某乙由原告王某甲抚养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钟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2011年3月,原告出境至意大利务工。2013年8月,被告亦出境至苏里南务工。2015年11月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护照、居留许可证及翻译、国外地址翻译、户口薄、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后感情尚可。原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要求准许双方离婚,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诉请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依法缺席审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合计人民币8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云昆人民陪审员  赵绍通人民陪审员  李绍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颜才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