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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华荣与钱行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荣,钱行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264号原告陈华荣。被告钱行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荣与被告钱行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荣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华荣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华荣负担。审判员  潘景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康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