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华荣与钱行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荣,钱行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264号原告陈华荣。被告钱行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荣与被告钱行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荣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华荣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华荣负担。审判员 潘景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康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