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孙居锋与陈汝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居锋,陈汝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625号原告:孙居锋,男。被告:陈汝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居锋与被告陈汝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居锋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居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居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居锋负担。审判员 伦志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永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