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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1732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东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