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02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湖州昱星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南京兰尼斯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昱星纺织品有限公司,南京兰尼斯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02214号原告:湖州昱星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成娥,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传虎,浙江兴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兰尼斯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湘江路18号长江之家公寓2号102室。法定代表人:朱一瑾,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昱星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兰尼斯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昱星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2.5元,由原告湖州昱星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健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雨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