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4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汉川市高觉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川市高觉寺
案由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984行初7号起诉人汉川市高觉寺。住所地:汉川市沉湖镇XX村高庙湾。2016年4月12日,本院收到汉川市高觉寺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认为汉川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违法登记释仁顺为汉川市高觉寺负责人,请求撤销汉川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于2015年9月30日颁发的宗场证字(鄂)F070020001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此规定表明行政复议是宗教事务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起诉人汉川市高觉寺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本院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汉川市高觉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鸿冰审判员 朱少华审判员 陈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