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2208号原告孟某某,1973年5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杨某某,1974年6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松滨监狱。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原告称其在大庆市居住十九年,现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居住一年半时间,故原告经常居住地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佟春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