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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内江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耀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洪宇、康洪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江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耀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洪宇,康洪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财保28号申请人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平安路***号。法定代表人隆益利,系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孝金,系该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内江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汉廷,系该司经理。被申请人四川耀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华路三段**号*栋**层。法定代表人贺义,系该司经理。被申请人洪宇,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四川省大英县人。被申请人康洪波,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四川省彭山县人。申请人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江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耀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洪宇、康洪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8,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案外人黄基树、邓坤碧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内江市东兴区眺洲路210号、212号、214号、216号、218号、220号、224号、230号、232号、234号、236号(所有权证号:内江市房权证东兴区字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的营业房屋为该申请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内江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耀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洪宇、康洪波所有的总计价值8,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