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哈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市悦和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市帮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哈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市悦和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郴州市帮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139号原告深圳市哈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西环路25号。法定代表人罗兴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郴州市悦和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万华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罗红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郴州市帮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城前岭村马背组。法定代表人李岳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哈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市悦和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市帮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哈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市悦和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郴州市帮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郴州市帮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