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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丰玉清与孟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玉清,孟德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576号原告丰玉清,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孟德志,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丰玉清诉被告孟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丰玉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