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丰玉清与孟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玉清,孟德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576号原告丰玉清,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孟德志,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丰玉清诉被告孟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丰玉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