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2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承德市汇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承德XX安装公司,赵XX,修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563号原告刘XX,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2XX****XX。委托代理人倪XX。电话:182XX****XX。(系原告刘XX之妻)被告承德XX安装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朱XX,该公司经理。被告赵XX,住河北省承德县。电话:139XX****XX。被告修XX,住河北省承德县。电话:155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承德XX安装公司、赵XX、修XX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承德XX安装公司、赵XX、修XX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0元,减半收取57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凌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