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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元珍与龚锦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珍,龚锦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695号原告王元珍。委托代理人刘波(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龚锦福。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元珍诉被告龚锦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元珍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元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王元珍负担。审判员  吴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冰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