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郭树澄与陆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树澄,陆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郭树澄,男,汉族,1985年01月22日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陆勇,男,汉族,1980年09月10日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申请执行人郭树澄与被执行人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12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1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郭树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5)湖执字第5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待上述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菊平审 判 员 王仁杰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锦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