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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云霄与江苏畅游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霄,江苏畅游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977号原告:王云霄,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江苏畅游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90424413Q(1/1).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霄与被告江苏畅游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霄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原告王云霄负担。审 判 长  程凤华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人民陪审员  单标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欧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