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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民终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茹双芳与郑靓、江苏亿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靓,茹双芳,江苏亿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终1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靓,男,汉族,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扬州市邗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茹双芳,女,汉族,1970年6月1日出生,住扬州市邗江区。原审被告江苏亿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城北乡槐南村(杨菱公路西)扬州海星玩具有限公司大院内。法定代表人郑靓。上诉人郑靓因与被上诉人茹双芳、原审被告江苏亿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5)扬邗民初字第3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2日向上诉人送达书面通知,限其于规定期限内足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足额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莫俊秀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