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民终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茹双芳与郑靓、江苏亿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靓,茹双芳,江苏亿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终1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靓,男,汉族,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扬州市邗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茹双芳,女,汉族,1970年6月1日出生,住扬州市邗江区。原审被告江苏亿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城北乡槐南村(杨菱公路西)扬州海星玩具有限公司大院内。法定代表人郑靓。上诉人郑靓因与被上诉人茹双芳、原审被告江苏亿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5)扬邗民初字第3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2日向上诉人送达书面通知,限其于规定期限内足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足额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莫俊秀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