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虞春英与黄石市佳美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春英,黄石市佳美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32号原告虞春英。委托代理人徐美君,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市佳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金山工业新区铁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付方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柯丹,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春英与被告黄石市佳美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补偿费9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故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裁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春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黄天华人民陪审员 袁 燕人民陪审员 石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思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