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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24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国英与被执行人郁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英,郁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418-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英,男,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郁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刘国英与被告郁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1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郁生未履行义务,原告刘国英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给付赔偿款6771.8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50元、诉讼费15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郁生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郁生银行存款7026.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庆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枫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