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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白新春与魏拥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新春,魏拥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966号原告白新春,男,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魏拥军,男,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新春诉被告魏拥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新春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新春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新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新春负担。审判员  张红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