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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2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鹏飞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飞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02刑初6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鹏飞,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鹏飞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靖出庭支持公诉,刘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鹏飞与被害人甘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6月1日在牡丹江市东安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双方协议将婚姻存续所购买的大众牌途观小型普通客车归甘某某所有。2015年8月15日凌晨,刘鹏飞从牡丹江市爱民区八达路中段的鸿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发,携带随手在地上抓取的沙土,乘坐出租车至牡丹江市东安区xx小区x号楼楼下,用其持有的受损车辆的备用钥匙打开大众牌途观小型客车车门及机箱盖,将其携带的沙土投放至机油箱内后离开,甘某某于当日8时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动受损车辆驾驶上路,该车辆发动机及相关部件因此被损坏。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坏大众牌途观小型普通客车的损失价值为32410元。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于2015年9月21日在牡丹江市鸿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刘鹏飞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鹏飞赔偿了被害人甘某某经济损失3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鹏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刘鹏飞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扣押清单及返还清单,受损车辆照片,收条及谅解书,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证人冯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甘某某的陈述笔录,刘鹏飞的供述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鹏飞无视国家法律,采用破坏性手段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刘鹏飞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考虑本案系婚姻家庭关系纠纷引起,案发后刘鹏飞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鹏飞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20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忠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