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姚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3民初890号原告姚某。被告徐某甲。原告姚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被告徐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双胞胎一女徐某乙,一子徐一行。因婚前缺乏了解,夫妻常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但当不起一个男人的责任,且被告不务正业,不安心工作,婚后多年来依赖其父母,加之被告父母太强势,从2015年12月5日发生争吵后,双方就已分居,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希望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徐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感情尚好,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是双方父母亲干涉太多,原告和被告母亲发生冲突后不肯向被告母亲赔礼道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女儿取名徐某乙儿子取名徐一行。婚后一度时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二份、被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及到庭当事人的相关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且双方对子女疼爱有加,现虽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但夫妻之间并无实质性的冲突,主要矛盾来源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与父母之间的家庭关系。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增强家庭责任感,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尊重,相互体谅,和睦相处,多从对方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及家庭关系,共同营造一个完整和谐的家庭环境,夫妻和好仍有可能。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姚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代理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