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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传云申请执行张俊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传云,张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孙传云,钢筋工。被执行人张俊华,钢筋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传云与被执行人张俊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4605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经济损失32015.94元、诉讼费362元、执行费385元,合计人民币32762.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015.94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俊华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2762.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015.94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韩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