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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恢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波、赵东辉、吴学山、刘玉萍、吴学芹、王学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波,赵东辉,吴学山,刘玉萍,吴学芹,王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恢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位于石嘴山是大武口区朝阳东街158号。法定代表人范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涛,系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波,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赵东辉,女,1985年1月5日出生,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吴学山,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民族职业均不详,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刘玉萍,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民族职业均不详,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吴学芹,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学义,男,1959年7月3日出生,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立案执行的石嘴山市大武口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波、赵东辉、吴学山、刘玉萍、吴学芹、王学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罗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平证执字第46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2150000元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