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015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王某已预交),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储振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悠悠第1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