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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015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王某已预交),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储振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悠悠第1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