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曹玉儒与王建中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儒,王建中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217号原告曹玉儒,男,汉族。被告王建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玉儒与被告王建中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书面形式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玉儒撤回对被告王建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曹玉儒负担。审 判 长 杨春林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牟亚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天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