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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曹玉儒与王建中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儒,王建中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217号原告曹玉儒,男,汉族。被告王建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玉儒与被告王建中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书面形式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玉儒撤回对被告王建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曹玉儒负担。审 判 长  杨春林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牟亚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天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