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廖汉强、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汉强,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刑初22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汉强,无业。2013年9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汉强、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罗曼特,被告人廖汉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廖汉强经预谋至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天目山路西溪路口东100米处路边,被告人徐某假装从被害人沈某身旁捡到钻石戒指一枚,并允诺与被害人沈某平分好处,被告人廖汉强假装失主,并谎报了钻戒价值,共同骗取被害人沈某的信任。后被告人徐某将钻石戒指交给被害人沈某,以取款平分钻石戒指为由从被害人沈某处骗得黄金手镯一只,价值人民币7952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廖汉强被巡防队员抓获,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汉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发立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汉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廖汉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汉强、徐某自愿认罪,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汉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戒指一枚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朱冠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少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