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执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东坡支行与四川省金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5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东坡支行。负责人张扬,行长。委托代理人方卫东。(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永鉴。(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四川省金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益容,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东坡支行与四川省金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川1402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东坡支行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金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账号的质押金400000.00元,由质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东坡支行优先受偿。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账号的质押金400000.00元,并已将该款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1402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