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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杜艳萍申请执行李清军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艳萍,李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杜艳萍,女,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执行人李清军,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3)商睢民初字第014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商睢民初字第01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代理审判员  李笃生代理审判员  乔玉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