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杜艳萍申请执行李清军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艳萍,李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杜艳萍,女,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执行人李清军,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3)商睢民初字第014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商睢民初字第01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代理审判员 李笃生代理审判员 乔玉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