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吴文钦与福建即富金融数据处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钦,福建即富金融数据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747号原告吴文钦,女,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福建即富金融数据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李赦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钦诉被告福建即富金融数据处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文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文钦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吴文钦承担。代理审判员 江榕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危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