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1民初58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朱云柏与彭友爱、张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柏,彭友爱,张文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582号之四原告朱云柏。被告彭友爱。被告张文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云柏与被告彭友爱、张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云柏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云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云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30元,减半收取112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65元,由原告朱云柏负担。审判员 吴金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德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