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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民初58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朱云柏与彭友爱、张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柏,彭友爱,张文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582号之四原告朱云柏。被告彭友爱。被告张文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云柏与被告彭友爱、张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云柏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云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云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30元,减半收取112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65元,由原告朱云柏负担。审判员  吴金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德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