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02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市清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姚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清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姚素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698号原告濮阳市清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任丘路与文明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代表人王盼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岚星,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清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姚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清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阳市清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燕燕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人民陪审员  王国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